张某诉某物流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张某受雇于某物流公司物流园区内的装卸承包人李某,从事货物搬运工作,双方约定日结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亦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8月12日,张某在园区仓库整理一批化工原料时,因仓库通风不良,吸入挥发性有毒气体,突发剧烈头晕、呕吐及昏迷。同事立即将其送医,经诊断为急性化学性中毒,虽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造成重度神经系统损伤,经鉴定为五级伤残,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张某出院后多次向李某主张工伤待遇,李某以双方系劳务关系、无工伤保险为由拒绝赔偿。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各项损失。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支持部分赔偿请求。李某不服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进入民事诉讼阶段。庭审中,张某提交了银行工资流水记录、考勤表、同事证言及医院诊断证明,证实其在李某承包的园区工作且受其管理。针对中毒性质,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意见,确认张某病情与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气体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属职业病范畴。鉴于李某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张某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获得赔付,法院重点审查了李某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履行情况及张某的实际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李某作为用工主体,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赔偿责任。结合张某五级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及当地平均工资标准,酌情认定护理费及各项一次性补助金。最终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医疗费、伤残补助金、护理费、就业补助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人员在工作中因职业病或突发中毒事故,即便未签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即需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强调了社会保险法中关于工伤待遇保障的核心地位,警示用工方必须履行参保义务,否则将面临沉重的民事赔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