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矿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农民工赵某在下班途中,驾驶电动车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承担次要责任。次日,赵某被送往某医院救治,确诊为重度烧伤及急性中毒,经鉴定为七级伤残。赵某系某矿业公司劳务派遣人员,该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赵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其为工伤。赵某遂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
审理过程
赵某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支持其部分诉求。某矿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确认为七级伤残。法院重点审查了工伤认定决定的合法性及未缴社保的责任承担问题。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因单位未缴社保,应由单位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其他费用,酌定某矿业公司赔偿赵某各项损失共计165,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农民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认定标准,以及用人单位未缴社保时需全额承担工伤待遇的法律后果,对保障弱势群体权益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