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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建设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农民工张某受雇于某建设公司,在该公司位于市中心的某写字楼装修项目工地务工。当日14时许,张某在办公区域进行墙面粉刷作业时,因上方老旧空调外机支架锈蚀断裂,导致外机坠落砸中张某头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紧急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颅骨骨折、脑挫裂伤,伴有吸入性中毒症状(因现场装修材料挥发物吸入)。住院期间,张某因病情危重,医院出具详细病历记录其接受开颅手术。2022年7月,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伤残等级为八级,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张某主张其受伤系工作期间因雇主提供的施工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所致,要求某建设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构成工伤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张某提交了医院病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工资流水。某建设公司辩称事故系意外,且张某在上下班途中曾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分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关于交通事故情节,因非本人主要责任且发生在通勤途中,不影响本次工伤事故的定性,但需核实是否已获交通事故赔偿。最终,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张某误工损失进行核算,确认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各项工伤待遇共计人民币165,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0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农民工在办公场所装修中因设施坍塌受伤应认定为工伤。重点阐释了“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与“工作期间工伤事故”竞合时的处理逻辑,即工伤赔偿不因通勤事故免责,但需依法抵扣已获赔偿部分,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实质保护与法律适用的精准性。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