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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建设公司及某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赵某受聘于某劳务公司,被派遣至某建设公司承建的化工园区建筑工地从事管道焊接工作。同日,工地发生因违规操作引发的剧烈爆炸事故。赵某虽经紧急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造成双肺爆震伤、脾脏破裂切除等严重器官损伤,经鉴定为六级伤残。事故后,某建设公司主张赵某系劳务公司直接雇佣,与其无用工关系,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赵某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依据考勤记录、工作服照片等证据,认定某建设公司对工地负有安全管理义务,赵某与某建设公司存在事实用工关系。赵某因治疗产生高额医疗费、护理费,经核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总损失超过100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仲裁委裁决确认赵某与某建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定某建设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某建设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并调取工地考勤记录、外包协议等证据,重点审查用工单位对外包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设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义务,且赵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判决某建设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赵某伤残等级较高,结合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计算,判令某建设公司支付赵某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05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7条、第19条、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用工单位对外包人员在建筑工地作业的安全管理责任,即使存在外包关系,用工单位仍需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同时,强调了考勤记录等证据在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关键作用,为处理此类爆炸事故引发的工伤纠纷提供了典型判例参考。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