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0日清晨,农民工赵某驾驶电动车前往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上班。途中,赵某与一辆违规变道的轿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轿车司机负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赵某受伤。赵某随后被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胫骨骨折,住院治疗15天,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8.2万元。赵某与某建筑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发放工资记录显示赵某自2021年起长期在工地从事钢筋绑扎工作。赵某申请工伤认定,因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赵某提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委结合考勤表、工资流水等证据,确认赵某与某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随后,人社局依据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确认赵某受伤为工伤。某建筑公司作为发包人,以赵某系劳务分包人员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赵某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与某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赵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鉴于某建筑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经核算,赵某各项损失合计8.2万元。
判决结果
判决某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某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工伤保险待遇共计8.2万元。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农民工未签劳动合同时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以及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的法律适用。对于发包人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形,强化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赔偿责任,有助于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