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赵某通过某劳务公司派遣至某矿山项目部从事井下作业。同年5月,赵某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承担次要责任,产生医疗费等损失。2022年8月,赵某在井下作业时因违规操作漏电设备导致触电,经抢救无效造成重度脑损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2023年1月,赵某经法定程序诊断为职业性中毒性脑病,并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赵某与劳务派遣单位就是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经劳动仲裁后提起诉讼。赵某主张其触电事故与职业病均属工伤,且因伤残需要长期护理,要求支付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赔偿总额在1万元至5万元之间。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其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触电受伤,且经诊断为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关于视同工伤或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鉴于赵某与劳务公司存在劳务派遣关系,劳务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经核算,结合赵某一级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及当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确定各项赔偿金额。
判决结果
判决某劳务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差额、住院期间护理费及后续护理费等,合计人民币32,000元。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5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相关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在矿山作业中,因触电导致伤残及职业病诊断后的工伤认定标准。重点阐释了《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在职业病与工伤事故竞合时的适用,以及护理费在一级伤残案件中的计算规则,对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中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