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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赵某受雇于某建筑劳务公司(承包人),在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工地从事管道焊接作业。当日14时许,赵某在封闭的地下管廊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因通风不良导致一氧化碳积聚,发生急性中毒并窒息昏迷。同组工人发现后立即将其送医,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调查,赵某与劳务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用工关系。事故发生后,赵某家属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等规定,认定赵某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确认为工伤。家属随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于受害人已死亡,鉴定结论为因工死亡。家属与发包方某建筑公司及承包方劳务公司就是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提起民事诉讼,并曾就是否属于工伤认定问题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原决定。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赵某与劳务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鉴于劳务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且发包方某建筑公司存在违法分包情形,法院认定劳务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金等进行核算,并确认医疗费等合理支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某建筑劳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420,000元;二、某建筑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赵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违法分包中发包方与承包方的连带赔偿责任,强化了外包人员在建筑工地作业的安全保障。同时,厘清了事实劳动关系下工伤认定与行政复议的法律效力,为同类中毒窒息事故中受害人权益保护提供了典型裁判规则。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