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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金属加工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张某入职某金属加工厂从事打磨工作,双方签订劳务协议。2022年6月,张某因持续咳嗽、呼吸困难前往某医院就诊,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尘肺病二期。张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的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所患尘肺病为工伤。随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为七级伤残。张某与工厂就是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产生争议,工厂主张按劳务关系赔偿,张某主张按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张某遂提起行政复议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确认张某与工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职业病诊断程序合法。鉴于工厂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法院认定工厂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经核算,依据七级伤残标准,结合当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确定赔偿明细。

判决结果

判决某金属加工厂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共计35000元。该金额落在1万元至5万元区间内,符合法律规定。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业病防治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人员罹患职业病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强化了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为同类尘肺病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