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矿业公司及某劳务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上午9时,受害人赵某在某矿业公司下属露天矿山作业区从事爆破辅助工作。赵某系由某劳务公司招聘的劳务人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每日需通过指纹打卡考勤。当日,赵某在听从现场班组长指令进行岩层清理作业时,上方堆石场因震动发生坍塌,一块重约50公斤的岩石坠落击中赵某头部。赵某当场昏迷,被紧急送医,经诊断为颅脑损伤、脾脏破裂,行开颅血肿清除术及脾切除术,构成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某矿业公司作为发包方,某劳务公司作为分包方,互相推诿,均未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赵某伤情稳定后,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双方就是赔偿金额协商未果,赵某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认定赵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鉴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工伤认定举证责任的规定,结合考勤记录、现场监控视频及证人证言,确认劳动关系存在。一审法院判决某劳务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共计85万元。某矿业公司因违法分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劳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某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某矿业公司作为矿山发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判决某劳务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伤残津贴等各项费用合计105万元,某矿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人员在未签劳动合同情况下,通过考勤记录等间接证据可确认劳动关系。重点阐释了单位未缴社保时,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违法分包中发包方的连带责任,对规范矿山用工、保障农民工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