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3月10日清晨7时40分,劳动者张某在前往某建筑公司施工工地途中,该工地位于某开发区工业园内,属于封闭管理的厂区范围。张某系由分包人李某承包的劳务班组工人,未与总包方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当日7时50分,张某驾驶电动车进入厂区大门,正值工人上班打卡高峰期。此时,某建筑公司雇佣的叉车司机赵某正在从事设备搬运的预备性工作,因视线受阻,叉车与张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张某右腿胫骨骨折,经医院诊断为右胫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20天,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事后,张某申请工伤认定,但因某建筑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且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社保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未提供充分反证情况下,结合考勤记录及现场监控,作出认定张某为工伤的决定。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张某与某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鉴于某建筑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其应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义务。经核算,张某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损失合计185,000元。某建筑公司辩称张某系分包人员,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分包关系下的用工主体资格,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某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85,000元;二、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某建筑公司承担。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7条、第19条、第30条、第33条、第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分包用工模式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总承包单位对劳动者工伤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同时,强调了单位未缴社保时,工伤待遇由单位全额承担的法律后果,警示企业必须依法参保,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