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科技公司职业病及工伤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陈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数据标注员,工作地点位于公司写字楼内。2022年6月,陈某因长期咳嗽、呼吸困难就诊,确诊为尘肺病。陈某主张其虽在办公场所,但需定期前往公司指定的地下档案室整理含有高浓度粉尘的历史纸质合同,导致职业病。2022年9月,陈某在办公室突发胸痛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主张视同工伤。陈某家属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仲裁委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认定陈某所患尘肺病为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陈某伤残等级为五级。家属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护理费等。
审理过程
本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及职业病性质。诉讼阶段,法院重点审查陈某在地下档案室工作的证据链,结合工资流水及社保缴纳记录,认定用人单位未提供符合标准的职业卫生防护条件。针对突发疾病死亡,因未满足“48小时内抢救无效”要件,未认定视同工伤,但职业病工伤成立。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陈某与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陈某所患尘肺病为职业病,属工伤。鉴于陈某已去世,由其近亲属继承权利。法院判令某科技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合计人民币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平台型或新型用工模式下,即便在常规办公场所,若涉及特殊粉尘作业环境,用人单位仍负有严密的职业病防治义务。同时厘清了突发疾病视同工伤与职业病工伤的界限,对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