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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金属加工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赵某系某金属加工厂农民工,2022年5月10日早7:30,赵某驾驶电动车在上班途中,于厂区门口主干道与发包人雇佣的货车司机李某发生碰撞。事故导致赵某重伤,经诊断为颅脑损伤伴中毒性脑病。同日,赵某被送入某医院救治,住院20天。事故发生后,工厂未及时向人社部门提交事故报告。赵某出院后,因伤情严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赵某主张其受伤虽在上下班途中,但工厂存在安全管理过错,且其在后续治疗中因接触工厂残留化学品导致中毒加重,应认定为工伤。工厂辩称交通事故责任未定,且中毒与工伤无直接关联,拒绝支付工伤待遇。赵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工伤并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要求工厂提供赵某非工伤的证据,工厂未能提供。鉴于赵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且工厂未履行事故报告义务,仲裁委认定赵某所受伤害为工伤。针对中毒情节,经司法鉴定,确认赵某颅脑损伤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中毒症状为交通事故后并发症,不影响工伤性质认定。仲裁委结合九级伤残等级,核算停工留薪期及各项费用。

判决结果

仲裁委裁决:确认赵某为工伤。工厂需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核算,工厂需向赵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50,000元。工厂不服裁决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维持仲裁裁决主要内容,认定工厂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7条、第三9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农民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及伴随伤害的工伤认定标准,特别是强调了用人单位未履行事故报告义务的不利后果。同时,厘清了交通事故与工伤并发症的因果关系认定,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