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矿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赵某系某矿业公司井下矿工。2022年5月10日早班,赵某在矿区操作破碎机时,因设备突发故障导致机械挤压,致左腿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2万元。同年6月15日,赵某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对方负全责,赵某无责,产生医疗费0.8万元。赵某申请工伤认定,公司以“下班途中事故非工伤”为由拒绝。赵某遂起诉确认劳动关系,并提交工资流水证明其入职时间及薪资标准。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据工资流水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针对机械伤害,认定属工伤;针对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因非本人主要责任,依法认定为工伤。二审中,双方就是否重复赔偿医疗费存在争议,二审法院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进行审查,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判决确认赵某与某矿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矿业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工伤保险待遇共计4.5万元。其中机械伤害部分赔偿3.2万元,交通事故工伤部分赔偿1.3万元。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依法应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得以已获民事赔偿为由免除工伤保险责任。同时,通过工资流水确认劳动关系,保障了矿山一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同类建筑施工伤害案件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