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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科技公司及某外包服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陈某受聘于某外包服务公司,被派遣至某科技公司办公场所从事数据录入工作。同日14时许,陈某在工位整理文件时,因未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公司提供的老旧碎纸机,导致机器内部线路短路引发爆燃,陈某面部及双手严重烧伤。事发后,陈某被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面部及双手二度烧伤,伴有吸入性损伤。治疗期间,某科技公司以陈某系外包人员且存在违规操作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并主张该伤害属于个人过失导致的民事侵权,非工伤。陈某遂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认定,社保部门依据医院病历等证据,认定陈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受伤,属于工伤。陈某与某外包公司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陈某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审理中,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陈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同时,法院结合医院病历及停工留薪期规定,核定陈某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在审理劳动关系确认环节,法院查明某外包公司与陈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合法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作为用工单位不承担直接劳动关系下的工伤主体责任,但需配合处理。二审中,双方就是否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存在争议,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对劳动关系及工伤性质的认定。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一、确认陈某与某外包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某外包服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85,000元;三、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人员在用工单位办公场所因工作原因遭受暴力或意外伤害时,劳动关系归属与工伤认定的关键界限。特别是针对“履行工作职责”与“个人违规操作”的界限,以及外包模式下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为同类劳动争议提供了裁判指引,强调了社保经办机构认定与司法确认在工伤案件中的衔接。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