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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劳务公司及某化工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0日清晨7时40分,劳务派遣人员赵某在到达某化工厂工作区域后,尚未正式打卡,正在车间入口进行佩戴防毒面具等岗前安全检查(预备性工作)。因化工厂通风系统故障,赵某吸入高浓度硫化氢气体,导致急性中毒窒息。经紧急送医,赵某被诊断为重度中毒性脑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六级伤残。赵某与某劳务公司存在劳务派遣关系,被派遣至某化工厂工作。事故发生后,某化工厂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某劳务公司亦未配合申报。赵某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审理过程

赵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索赔。仲裁委裁决支持部分诉求。某化工厂与某劳务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赵某受伤时处于“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的事实认定,以及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的责任承担主体。经质证,医院病历及现场监控视频证实了赵某受伤时的具体行径与工作状态。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时受伤,应认定为工伤。某化工厂作为实际用工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应与劳务派遣单位某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判令某劳务公司与某化工厂共同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38,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0七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时受伤应认定为工伤,细化了“预备性工作”的认定标准。同时厘清了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在工伤赔偿中的连带责任,对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及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