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张某受雇于某建筑公司承包人李某,在市中心某商场工地从事外墙保温施工。当日清晨7时30分,张某驾驶电动车前往工地途中,与一辆违规变道的轿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轿车司机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导致张某轻微擦伤。张某随后抵达工地,在上午10时进行高空作业时,因脚手架踏板松动从3楼坠落,并因下方堆放的保温材料起火引发烧伤。经抢救,张某被诊断为右腿粉碎性骨折及全身多处二度烧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张某伤残等级为九级。张某与某建筑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务关系。张某主张工伤待遇,某建筑公司以张某系劳务人员且事故非工作直接导致为由拒绝赔偿。
审理过程
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工伤待遇。仲裁委驳回其确认劳动关系请求,建议提起民事诉讼。张某遂向法院起诉,主张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是否视同工伤以及烧伤是否属于工伤范围产生争议。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张某的伤残等级进行复核,确认九级伤残。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视同工伤;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高处坠落及烧伤,亦属工伤。某建筑公司作为用工主体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鉴于张某伤残等级为九级,且未签订劳动合同,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综合考虑张某工资标准及当地社保政策,判决某建筑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9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人员在工伤认定中的权益保护,特别是“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与“工作期间”事故竞合时的工伤认定规则。同时,强调了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却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对规范建筑施工领域用工管理具有重要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