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确认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陈某受聘于某科技公司从事外包数据录入工作,工作地点位于某写字楼办公区。2022年5月,陈某在正常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内,因长期高强度使用电脑导致突发严重职业病(尘肺病,经鉴定为四级伤残)。陈某向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社保局以陈某与某科技公司无直接劳动合同关系,且外包用工性质复杂为由,暂不核定具体赔偿金额,仅确认工伤性质。陈某不服,认为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应享受完整工伤保险待遇,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定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具体金额。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审理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外包人员工伤认定的法律适用及社保经办机构的核定职责。经司法鉴定,陈某确属职业病四级伤残。社保局在诉讼期间重新核算,但因外包劳动关系主体争议,对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支付主体及金额计算基数存在分歧,导致最终金额在行政程序中未能即时确定具体数值,需结合民事劳动关系确认结果。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陈某为工伤,责令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依法履行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职责。鉴于外包劳动关系尚需民事程序进一步厘清,且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金额需依据最终确认的劳动关系主体确定,故判决暂不直接确定具体赔偿金额,但明确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责任认定陈某为工伤,社保局负有法定核定义务。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人员在办公场所因工作原因患职业病时,社保经办机构不得以劳动关系复杂为由拒绝履行核定职责。对于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需结合劳动关系主体确定的金额,司法实践倾向于先确认工伤性质,再通过关联民事程序解决主体争议,保障了职业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