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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矿业公司及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11月10日清晨6时40分,劳务派遣人员赵某前往某矿业公司井下作业面进行班前设备检修(预备性工作)。在驾驶矿车行驶至矿区内部专用道路时,因路面湿滑且视线受阻,与另一辆正在作业的矿用卡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赵某被高温排气管严重烧伤,经送医诊断为全身多处深度烧伤伴吸入性损伤,住院治疗三个月后出院。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赵某伤残等级为五级,大部分护理依赖。赵某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派遣至某矿业公司工作。事故发生后,某矿业公司未依法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双方就是否属于工伤及赔偿标准产生争议,赵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庭审中,双方对赵某受伤事实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赵某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以及劳务派遣情形下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的责任承担。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赵某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重新核定,并结合医疗票据、误工证明等证据,对赔偿明细进行逐项核算。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时遭受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认定为工伤。某矿业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与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合考量赵某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及当地平均工资标准,酌情确定护理费计算年限。最终判决某矿业公司与某劳务派遣公司连带赔偿赵某各项损失共计380,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5条、第三4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从事预备性工作时受伤,即便未直接由用工单位管理,仍应认定为工伤。同时厘清了用工单位未缴保时的连带赔偿责任,对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派遣人员工伤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