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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劳务公司及某矿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赵某通过某劳务公司派遣至某矿业公司下属铅锌矿从事采矿作业。2022年5月,赵某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对方全责。2022年10月,赵某因长期接触铅烟导致血铅超标,经疾控中心诊断为职业性慢性重度铅中毒。某矿业公司未按规定提交事故报告,赵某自行申请工伤认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赵某为六级伤残,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赵某与某劳务公司、某矿业公司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职业病因果关系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赵某与某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矿业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鉴于职业病诊断明确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情形,认定工伤成立。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重新评估,并核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就是护理费标准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数额存在分歧,法院依据鉴定结论及当地社保标准进行核算。

判决结果

判决某劳务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共计120,000元;某矿业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判某劳务公司按月支付护理费及后续治疗费,经核算各项赔偿总额控制在150,000元至180,000元之间,符合法定赔偿范围。驳回赵某其他过高诉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6条、第三7条、第六2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模式下职业病工伤认定的责任主体,特别是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的责任分担。同时,规范了职业病与交通事故竞合时的工伤待遇计算标准,对矿山行业职业病防治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