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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受害人赵某作为劳务派遣人员,被派往某化工厂从事清洗作业。当日14时,赵某在车间内突然感到头晕、呕吐,随即昏迷倒地。同事立即拨打120,赵某被送医抢救,经诊断为急性化学性中毒导致的心源性猝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赵某家属调取工厂考勤记录,证实赵某死亡时间在工作时间内且在工作岗位。赵某家属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认定赵某视同工伤。某劳务派遣公司不服,认为赵某系自身疾病且存在违规操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赵某家属遂提起行政诉讼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审理过程

本案经行政复议维持工伤认定后,赵某家属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工伤认定合法。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考勤记录、医院急诊病历及中毒鉴定报告。某劳务派遣公司主张赵某猝死与工作无关,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符合视同工伤法定情形,且中毒与工作环境存在关联,人社局认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

判决结果

判决驳回某劳务派遣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工伤认定。同时,在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诉讼中,鉴于赵某为工亡,其近亲属有权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结合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及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核定赔偿总额约为105万元,由工伤保险基金及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份额。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模式下农民工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认定标准,特别是结合中毒情节强化了“工作相关性”的认定。同时,通过行政复议与诉讼的衔接,保障了劳动者获得高额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对规范用工管理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