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赵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矿山项目部从事设备维护工作。当日清晨7时30分,即正式工作时间前半小时,赵某为完成岗前设备预热这一预备性工作,进入矿区作业现场。因未严格遵循安全操作规程,启动高温熔炼机械时发生泄漏,导致赵某面部、颈部及双臂严重烧伤。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立即启动事故报告程序,赵某被紧急送医,经诊断为重度特重度烧伤,最终评定为六级伤残。赵某与劳务派遣公司就是否属于工伤产生争议,赵某主张其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审理过程
赵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结合事故报告记录、考勤记录及医疗诊断证明,认定赵某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赵某随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因劳务派遣公司拒绝支付,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受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在矿山工作期间,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时遭受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鉴于赵某被评定为六级伤残,且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法院判决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伤残津贴等各项费用,合计赔偿金额为10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在出差或外派期间,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中受伤,依法应认定为工伤。这强化了派遣单位对派遣劳动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保障了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对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