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建筑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农民工赵某受雇于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某市高新区一建筑工地从事外墙保温施工。当日14时许,赵某在作业时因脚手架防火毯破损,高温热熔胶溅入其防护服,导致面部、颈部及双臂严重烧伤。现场安全员立即启动事故报告程序,赵某被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重度特Ⅲ度烧伤伴吸入性损伤。住院期间,赵某突发急性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赵某无职业病史,其死亡系烧伤引发的严重并发症所致。某公司未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亦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通过微信发放劳务费。赵某家属主张视同工伤,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审理过程
赵某家属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经调查核实赵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受伤后突发疾病死亡,作出认定工伤决定。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被维持,遂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双方就是否属于“视同工伤”产生争议。经法院调解,确认工伤性质成立,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生前工资标准进行核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遭受烧伤,随后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情形。某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鉴于赵某无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供养亲属,结合当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及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综合计算,判决某公司一次性支付赵某家属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420,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建筑工地农民工因工伤引发后续突发疾病死亡的“视同工伤”认定标准,强化了用工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通过司法实践细化了未参保单位承担全额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方式,对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