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矿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0日清晨7时30分,劳务人员赵某在下班后留在某矿山井下作业面,进行清理工具、检查通风设备的收尾性工作。8时15分,赵某因吸入硫化氢气体导致急性中毒及窒息,被紧急送医。经诊断为重度中毒性脑病及呼吸衰竭,经长期抢救及康复,最终构成一级伤残。赵某与某矿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务关系,但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赵某主张其受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前后的预备性及收尾性工作中,应认定为工伤。公司辩称赵某系私自滞留,非工作原因。
审理过程
赵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精神,结合考勤记录、现场监控证人证言,认定赵某从事收尾性工作受伤属工伤。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及诉讼,法院经审理维持工伤认定决定。随后双方就是赔偿金额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矿业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赵某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收尾性工作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鉴于赵某一级伤残,结合医疗费、伤残补助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酌定某矿业公司赔偿赵某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共计人民币85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人员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标准,特别是涉及矿山高危行业的中毒窒息风险。同时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未缴社保需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对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