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赵某作为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物流仓库的劳务人员,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承担次要责任。次日,赵某返回仓库准备办理复工手续时,因仓库货物堆码不稳发生坍塌,赵某被重物挤压导致颅脑损伤及多发性骨折,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赵某家属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赵某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均属于工伤。赵某家属随后向劳务派遣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就是停工留薪期、丧葬补助金等赔偿项目及金额产生重大分歧,因金额未确定引发诉讼。
审理过程
案件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赵某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赵某生前病情进行回顾性评估,结合医院病历及专家意见,依法认定赵某的停工留薪期。同时,鉴于赵某已死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为参考依据,重点审查工伤认定程序的合法性及赔偿计算标准的适用。双方就是否包含劳务派遣单位责任进行辩论,最终由法院主持调解并确认赔偿明细。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赵某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及在工作期间因仓库坍塌受伤致死,均应认定为工伤。法院酌情确定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判令某劳务派遣公司向赵某家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共计人民币85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模式下工伤责任的承担主体,特别是当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与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竞合时的处理规则。同时,严格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关于工伤认定举证责任的规定,对停工留薪期认定提供了司法实践参考,保障了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