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平台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外卖骑手陈某在下班途中,驾驶电动车行至本市某路段时,与赵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导致陈某左腿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陈某系某平台公司注册骑手,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平台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陈某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因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且未提供充分劳动关系证据,暂不予直接认定,建议通过司法途径确认劳动关系。陈某遂提起诉讼,并提交工资流水证明其受平台管理。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结合工资流水、接单记录等证据,确认陈某与平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认定事故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且非本人主要责任,构成工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确认工伤等级为九级。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确认陈某为工伤,伤残等级九级。因平台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判令平台公司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20,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7条、第19条、第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平台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标准,以及单位未缴社保时承担全额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对规范新业态用工、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