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物流平台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早7时30分,外卖骑手陈某驾驶电动车在上班途中途经某市中山路与建设大道交叉口时,与赵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陈某严重烧伤,经紧急送医抢救,被诊断为全身多处深度烧伤伴吸入性损伤,住院治疗长达三个月。出院后,陈某经鉴定为工伤六级伤残。经查,陈某虽通过某物流平台APP接单,但其劳动合同实际由平台外包方某供应链管理公司签订,该公司将配送业务承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孙某。陈某因未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期间,医院病历详细记录了烧伤面积达体表40%的治疗经过,成为关键证据。
审理过程
仲裁委审理认为,陈某在上下班途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鉴于承包方孙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某供应链管理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供应链管理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依据陈某六级伤残等级及当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结合其工资基数及烧伤导致的长期护理依赖,判决某供应链管理公司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等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赔偿金额为105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7条、第19条、第3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平台用工模式下,层层承包导致用工主体模糊时,发包方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同时,严格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关于工伤认定举证责任的规定,保护了新业态从业者在上下班途中的合法权益,对规范平台用工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