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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矿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0日清晨,外包人员赵某在未取得正式劳动合同情况下,受雇于某矿业公司从事矿山清理收尾工作。当日7时30分,即正式工作时间开始前,赵某在矿区作业点整理工具时,因现场照明不足,被正在调试的矿用自卸车碾压左腿,并因车辆漏油引发火灾导致全身多处烧伤。经抢救,赵某被诊断为左下肢粉碎性骨折伴严重烧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赵某主张其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收尾性工作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要求某矿业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某矿业公司辩称赵某系外包人员,双方无劳动关系,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赵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其与某矿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判令支付相应赔偿。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结合赵某提交的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认定某矿业公司对赵某实施了直接管理与指挥,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赵某受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前后,且在从事收尾性工作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之立法精神,依法认定为工伤。某矿业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确认赵某与某矿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矿业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伤残津贴等共计人民币185,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人员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伤,即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规范用工管理、保障弱势群体权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