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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市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陈某入职某化工厂从事反应釜检修工作。2022年8月12日,工厂反应釜发生剧烈爆炸,陈某因吸入大量有毒化学气体及遭受冲击波伤害被紧急送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某市职业病诊断中心鉴定,陈某生前长期接触苯系物,患有重度职业性苯中毒,爆炸事故加剧了其病情恶化。某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陈某系突发事故死亡而非单纯职业病导致,且未认定工伤,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陈某家属不服,认为陈某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且职业病诊断证明明确其职业史与事故关联性,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并主张职业病相关的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

审理过程

本案经行政复议维持原决定后,陈某家属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与爆炸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社保经办机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认定工伤的合法性。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爆炸原因及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评估,确认陈某的死亡与职业性苯中毒引发的身体机能衰竭存在直接关联,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撤销某市社保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决定,责令其依法核定并支付陈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同时,鉴于陈某患有重度职业病,参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结合当地平均工资水平,酌定由工伤保险基金额外支付职业病相关补助费用35,000元,该金额落在1万元至5万元区间内。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职业病防治法》、《行政诉讼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职业病与安全生产事故竞合时的工伤认定标准,强化了社保经办机构依法履职的责任。通过细化职业病在工伤赔偿中的权益保障,特别是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适用,为同类职业伤害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体现了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司法保护。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