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赵某受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建筑工地从事钢筋绑扎工作。同年10月12日早7时30分,赵某在乘坐公司安排的通勤车上班途中,途经某路段时,与一辆违规变道的货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赵某无主要责任。事故导致赵某全身多处严重烧伤,被紧急送医抢救,经诊断为重度特重度烧伤伴休克,历经三个月治疗无效死亡。赵某生前系劳务派遣公司员工,未直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认定赵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视同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赵某因烧伤导致器官功能严重受损,评定为一级伤残(注:虽已死亡,但基于治疗期间鉴定结论确定待遇标准)。
审理过程
赵某家属向劳务派遣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公司以赵某系交通事故侵权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家属遂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公司不服,诉至一审法院,主张应按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比例分担,且劳务派遣关系下用工单位应承担责任。一审法院驳回公司诉请,维持仲裁裁决主要内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依法视同工伤,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可并行主张,但部分项目依法可抵扣。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赵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基于一级伤残评定的相关待遇,合计赔偿金额为1,250,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亡的工伤认定标准,厘清了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关系。对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特别是涉及烧伤等严重伤害导致死亡及劳动能力鉴定的复杂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