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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市社保局工伤保险认定行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劳动者陈某入职某建筑公司从事钢筋工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但未缴纳工伤保险。2022年8月12日,陈某在某工厂扩建项目工地作业时,因上方脚手架钢管松动坠落,遭物体打击头部,当场昏迷。工友立即将其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医院病历记载其为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陈某于次日死亡。其家属向某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以陈某系突发疾病死亡且未认定职业病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家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陈某系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且医院病历显示其死亡前曾有短暂昏迷后苏醒,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情形,或至少应认定为工伤事故。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一审法院认为,陈某系物体打击致死,事实清楚,应认定为工伤,撤销社保局决定。社保局上诉称陈某死亡时间间隔短,疑似突发疾病。二审法院调取完整病历及监控,确认无突发疾病前兆,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陈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陈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合计人民币85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建筑施工中物体打击致死与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界限,强调医院病历在区分事故伤害与疾病死亡中的关键证据作用,对保障农民工工伤权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