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陈某系某物流公司平台签约快递员。2023年5月12日7时30分,陈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公司办公场所院内进行早班车辆调度与货物整理。期间,因院内地面湿滑且视线受阻,陈某与正在倒车卸货的公司货车发生碰撞,导致陈某重伤。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事故报告程序,陈某被送往某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多处骨折及内脏损伤,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同年6月,陈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6条认定其为工伤。陈某随后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获得赔偿,其中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经核算,陈某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达105万元。
审理过程
陈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支持其诉求。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陈某受伤系个人操作失误且发生在非工作区域。法院审理认为,事发地点为公司办公场所院内,属工作相关区域,且公司已确认工伤认定程序合法。关于赔偿金额,法院委托专业机构核算,确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符合法定标准。
判决结果
驳回公司诉讼请求,维持工伤认定。判令某物流公司向陈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05万元,其中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其他法定待遇。责任由公司全额承担,因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无过错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平台从业人员在办公场所内因工作相关活动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强化了用人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细化了工伤保险待遇特别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算标准,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保障了新业态从业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