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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物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劳动者陈某在某物流公司仓储中心仓库从事货物整理工作。当日14时许,仓库上方老旧货架因长期超载发生坍塌,陈某为躲避坠落货物从约3米高的检修梯处坠落。事故导致陈某多处骨折及脾脏破裂,经紧急抢救后行脾切除术,造成严重器官损伤。治疗期间,陈某因创伤性休克引发急性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死亡。物流公司未依法为陈某缴纳工伤保险,亦未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陈某家属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工伤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陈某情形属于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作出支持部分诉求的裁决。物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陈某死亡系自身疾病所致,与坍塌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进入一审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陈某死亡原因与坍塌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陈某在事故中遭受严重创伤,诱发急性心肌梗死,事故与死亡结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同时,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以及第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确认陈某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物流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陈某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自残等排除工伤情形。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物流公司诉讼请求,确认陈某为工伤。鉴于物流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判令物流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向陈某家属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85,000元。该金额落在10万元至20万元区间内。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坍塌事故诱发劳动者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认定标准,特别是“视同工伤”与事故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规则。同时,强化了用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用工管理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