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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赵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化工厂从事接触苯系物作业。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但派遣单位未依法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2022年6月,赵某因持续头晕、乏力就诊,经某市职业病诊断小组确诊为苯中毒所致慢性轻度再生障碍性贫血,并被鉴定为七级伤残。赵某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认定,但因劳动关系主体争议,社保部门暂不予受理。赵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劳务派遣协议、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表等证据。法院认为,赵某受派遣单位管理并由其发放工资,虽在用工单位工作,但劳动关系归属于派遣单位。鉴于社保经办机构因劳动关系主体不明暂未核定待遇,且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工伤认定需明确劳动关系,法院最终确认赵某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赵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某劳务派遣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75,000元(按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计算,因未参保由单位全额承担);三、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4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模式下职业病工伤认定的劳动关系归属,强调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便社保经办机构因程序原因暂未核定,用人单位仍需承担未参保的赔偿责任,有力保障了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