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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劳务派遣人员赵某经某劳务公司派遣至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工地工作。当日清晨7时30分,即正式开工前,赵某在施工现场进行焊接设备的预热与清理等预备性工作。因设备故障引发高温熔融物飞溅,导致赵某面部及双臂严重烧伤。经住院治疗,赵某构成十级伤残。赵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定其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中受伤属工伤。赵某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某劳务公司以赵某系分包单位人员且未签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赵某遂提起行政复议并起诉。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与某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赵某在开工前从事预备性工作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关于分包关系,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赵某主张的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依据充分。

判决结果

判决某劳务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0元,并补缴工伤保险费。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责任,确认工作时间前后的预备性工作受伤属工伤,保护了弱势群体权益,对建筑工地用工规范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