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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建筑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赵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建筑工地从事钢筋工工作。同年5月10日,赵某在工地作业时,因上方脚手架堆放不稳,被坠落的水泥块击中头部,经抢救无效造成重伤。经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伴左侧肢体偏瘫。2022年7月,赵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2022年9月,赵某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右腿骨折,该事故经交警认定对方全责。赵某主张其工伤及后续护理费用,但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关系为由拒绝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并就是否应支付长期护理费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工伤认定决定。赵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等共计45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赵某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为某建筑劳务公司。鉴于赵某已认定为工伤且鉴定为五级伤残,且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关于护理费,结合赵某伤残等级及生活自理能力障碍程度,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认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某建筑劳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45万元;二、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35条、第37条、第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在工伤保险待遇中的连带责任,特别是针对复合型伤害(工伤叠加交通事故)中护理费的计算标准,为类似建筑施工领域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护提供了裁判参考,强调了用人单位依法参保及履行工伤待遇支付义务的法律责任。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