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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劳务公司及某仓储公司工伤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上午,劳务派遣人员赵某在某仓储公司仓库内整理货物时,因货架上方堆放的易燃包装物堆放不稳坠落,赵某为躲避坠落物不慎触碰附近正在作业的加热设备,导致身体多处严重烧伤。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立即启动事故报告程序,赵某被送往某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全身多处二度烧伤,住院期间产生大量医疗费。赵某与某劳务公司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经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赵某伤情稳定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赵某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6条规定,向用人单位及用工单位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但双方就是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确认了赵某与某劳务公司的劳动关系。诉讼阶段,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赵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果为七级伤残。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某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仓储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赵某与某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某劳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0元;三、某仓储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强调了工伤认定中“三工”要素的认定标准。对于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护、工伤待遇赔偿范围的司法裁判具有典型指导意义,有助于统一类案裁判尺度。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