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赵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矿山承包区从事起重作业。同年8月,赵某在操作起重机时因设备故障被重物挤压致重伤,经诊断为脊柱粉碎性骨折伴脊髓损伤,构成四级伤残。2023年1月,赵某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证明,确认其患有与矿山粉尘作业相关的尘肺病。赵某申请确认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予以确认。赵某主张劳务派遣公司及矿山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护理费等,合计约85万元。
审理过程
赵某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确认赵某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随后赵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诉讼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并审查职业病诊断证明的合法性。劳务派遣公司辩称赵某系承包方直接雇佣,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且赵某工资由派遣公司发放,故法院认定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赵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认定赵某伤残等级为四级,患有尘肺病。判决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5万元。承包方因未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47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在矿山高危作业中遭遇起重伤害并发职业病的劳动关系认定规则,强化了派遣单位作为法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对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