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工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平台从业人员陈某在某化工厂车间进行管道清洗作业时,因未佩戴规定的防毒面具,吸入高浓度硫化氢气体。当日14时30分,陈某突然感到头晕、呼吸困难,随即晕倒在工作现场,被同事紧急送医。经医院抢救无效,陈某于次日宣告死亡。医院病历显示陈某系急性重度中毒导致呼吸循环衰竭。陈某家属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认定陈某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予以认定工伤。工厂方不服,认为陈某系突发疾病死亡,且未完全遵守操作规程,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陈某家属主张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及死亡赔偿金等,双方就是赔偿金额产生重大分歧。
审理过程
陈某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工伤认定程序的合法性及医院病历证据。工厂方虽经行政复议维持原认定,但仍主张陈某存在重大过失应减轻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认定具有行政效力,工厂方关于非工伤的抗辩无法律依据。关于赔偿金额,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并结合当地平均工资标准,对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及各项死亡赔偿金进行了核算。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工厂方抗辩,确认工伤赔偿责任。鉴于陈某死亡,判决工厂方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经核算,各项赔偿金合计165,000元,其中包含停工留薪期护理费3,000元。工厂方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平台从业人员在工厂场所作业时,即便存在违规操作,只要符合“三工”要素,仍应认定为工伤。同时,规范了工伤案件中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对保障新业态劳动者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