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建筑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农民工赵某受雇于包工头孙某,在“某商业中心”办公场所从事装修工作。2022年5月,赵某因长期接触高浓度粉尘,被确诊为尘肺病三期,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五级伤残。同年10月,赵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对方负主要责任,赵某无责。赵某因工伤及后续治疗费用巨大,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但某建筑工程公司以赵某系孙某雇佣为由拒绝缴纳社保。赵某提起行政复议,维持原认定。赵某遂起诉要求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主张18万元。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筑工程公司违法分包,应对赵某工伤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鉴于单位未缴社保,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确认赵某伤残等级为五级,并核定各项损失。
判决结果
判决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85,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社会保险法》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违法分包情况下用工主体的工伤责任,强调了单位未缴社保需全额赔偿的法律后果,保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