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科技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陈某系某保洁公司外包至某科技公司办公区的保洁人员。2022年5月10日,陈某在办公区清理垃圾时,因清理垃圾桶内废弃文件引发客户赵某不满,双方发生口角后,赵某突然挥拳击打陈某面部,致陈某右眼眶骨折、鼻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同日,陈某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对方负全责,陈某无责,事故造成轻微脑震荡。某科技公司未为外包人员缴纳工伤保险,亦未提供外包公司社保缴纳记录。陈某主张工伤待遇,要求赔偿停工留薪期工资等损失。
审理过程
陈某先就交通事故赔偿提起民事诉讼,再就是工伤认定向人社局申请,人社局以非本单位员工为由不予认定,陈某提起行政复议维持原决定。陈某遂提起行政诉讼并一并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申请司法鉴定误工期。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陈某在履行工作职责中遭受暴力伤害,虽外包关系复杂,但某科技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且未缴社保,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结合工资流水及鉴定意见,认定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判决某科技公司及外包公司连带赔偿陈某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7.5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1条
案件意义
本案厘清外包模式下用工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工伤认定边界,明确未缴社保时用工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对保护灵活就业人员权益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