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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市社保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陈某入职某精密加工厂从事冲压工序。同年8月12日,陈某在操作冲压机时因设备故障导致右臂严重挤压,经抢救虽保肢但造成右肾破裂等多器官损伤,住院治疗三个月。工厂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陈某申请工伤认定。某市社保经办机构以陈某患有慢性肾病,无法证明肾脏损伤与工伤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陈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主张其长期在工厂接触有害化学物质可能诱发或加重病情,且事故发生时的急诊病历明确记载外伤性肾破裂,要求确认工伤。陈某提供了事故当天的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医院急诊影像报告作为证据。

审理过程

复议机关受理后,重点审查了工伤认定程序合法性及因果关系鉴定意见。经调取工厂生产环境检测报告,确认陈某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复议机关认为,社保机构未充分结合急诊病历与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事实认定不清。复议机关责令社保机构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并建议启动劳动能力鉴定程序,重点评估停工留薪期及护理依赖程度。

判决结果

复议机关最终撤销社保经办机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经重新认定,陈某构成工伤,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陈某主张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各项损失,经核算总计约85万元,由用人单位某精密加工厂全额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多器官损伤与潜在职业病因素交织的复杂工伤案件中,社保机构应全面审查医疗证据与职业危害关联,不得简单以既往病史推卸责任。同时强化了用人单位未缴社保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