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建筑公司职业病死亡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劳务人员陈某入职某建筑公司,在位于某市的高架桥建筑工地从事混凝土浇筑作业。2022年6月,陈某因持续呼吸困难、咳嗽,被送往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就诊,医院病历显示其患有重度尘肺病。经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为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022年9月,陈某因病情恶化死亡。经查,某建筑公司未为陈某缴纳工伤保险。陈某家属主张,陈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患病死亡,要求某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某建筑公司辩称双方为劳务关系,且陈某死亡非工伤。某市社保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因单位未参保,无法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审理过程
陈某家属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认定陈某所患尘肺病为职业病,视同工伤。某建筑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重新鉴定,确认陈某死亡与职业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院查明某建筑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且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存在重大过错。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某建筑公司未缴社保,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判令某建筑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合计赔偿85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人员职业病死亡的工伤认定标准,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对于未参保单位,需全额承担工伤待遇,体现了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司法保护,警示建筑行业规范用工与职业健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