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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平台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陈某系某平台外卖配送员。2022年3月15日早晨7时30分,陈某在配送站进行岗前设备检查(预备性工作)时,因配送箱内遗留的工业消毒剂泄漏,导致其面部及呼吸道遭受化学辐射与职业暴露。陈某随即感到剧烈头晕、呼吸困难,被紧急送医。经某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陈某因吸入性损伤导致双肺弥漫性纤维化,属重度器官损伤。同年4月10日,某市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关于职业病诊断的规定,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陈某为工伤。陈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陈某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18万元,某平台以双方无劳动关系为由拒绝,陈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程序。一审法院认定陈某受平台管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支持工伤认定。某平台不服,提起上诉,主张陈某受伤非工作原因。二审法院审理中,重点审查了职业病诊断程序合法性及平台用工性质。经质证,平台未能提供反证推翻职业病诊断结论。二审法院认为,陈某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时遭受职业暴露,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且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合法有效。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陈某与某平台存在劳动关系,某平台应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185,000元。案件受理费由某平台承担。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7条、第19条、第35条;《职业病防治法》第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4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平台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或岗前预备性工作中遭受职业暴露致器官损伤的工伤认定标准。强调了职业病诊断结论在工伤认定中的关键证据效力,保障了新业态劳动者在职业暴露风险下的合法权益,对规范平台用工管理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