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建设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5日清晨,农民工赵某驾驶电动车前往某建设公司承建的办公楼项目工地上班。行至公司指定的员工停车场入口附近时,因路面施工堆放建材导致视线受阻,一辆由刘某驾驶的渣土车违规倒车,将赵某连人带车卷入车底碾压,并因车辆漏油引发火灾,致赵某全身多处烧伤及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赵某被送往某医院救治,经鉴定为八级伤残。赵某受伤前为某建设公司发包的劳务分包单位员工,受伤后处于停工留薪期。双方就是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赔偿项目产生争议,赵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论为八级伤残。同时,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赵某停工留薪期为10个月。审理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赵某与发包方某建设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或用工主体责任,鉴于赵某系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且涉及工伤认定,程序合法。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某建设公司作为发包方,依法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判决某建设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20,000元。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0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农民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且非主要责任时,工伤认定与民事侵权赔偿的衔接问题。重点阐释了停工留薪期认定标准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在赔偿计算中的关键作用,对规范建筑施工领域用工管理及农民工权益保护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