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认定行政确认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劳务人员陈某受聘于某物流公司,被派往其位于郊区的仓储中心进行货物分拣工作。当日14时许,陈某在仓库二楼进行货架整理作业时,因未佩戴安全带且脚手架固定不稳,不慎从高处坠落。坠落过程中,陈某突发急性心肌梗死,经现场同事紧急送医,虽经抢救但仍于次日不幸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系高处坠落导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心脏骤停死亡。某物流公司以陈某系劳务人员且突发疾病与工伤无关为由,拒绝认定工伤。陈某家属遂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局方依据劳动法第73条关于工伤保险权益的规定,就是否属于工伤作出行政确认。
审理过程
本案经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人社局调查后认为,陈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虽伴有突发疾病,但主要致死原因为高处坠落事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物流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主张陈某为劳务关系且死亡主因为疾病。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物流公司存在事实用工关系,其在出差外派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突发疾病视同工伤需满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且无其他外力伤害主导因素,本案陈某系高处坠落致死,不适用视同工伤条款,但属典型工伤。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决定,确认陈某为工伤。赔偿金额因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具体数额尚未最终核算确定,暂按法定标准预判部分待遇。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厘清了“高处坠落事故致死”与“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界限,明确了劳务人员在外派期间因工作相关事故死亡的工伤认定标准,对保障灵活就业群体工伤保险权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