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上午9时许,劳务人员赵某在某物流园区装卸区进行货物搬运作业时,因地面湿滑不慎跌入园区排水渠溺水。经路人施救并送医,赵某虽脱离生命危险,但造成重度脑损伤,经鉴定为四级伤残。赵某所在物流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赵某遂向某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认定。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以赵某系劳务人员且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存疑为由,暂不予直接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建议先通过民事诉讼确认劳动关系。赵某不服,认为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责令社保经办机构依法履行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职责。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审理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赵某受伤时是否处于工作状态及社保经办机构的行政职责边界。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赵某伤残等级为四级。社保经办机构主张在劳动关系未决前无法确定待遇标准,且医疗费票据尚未最终结算,金额未确定,故暂无法作出具体给付决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符合工伤认定要件。鉴于医疗费金额未确定,且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需依据最终结算票据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核算,社保经办机构暂无法作出精确的待遇核定决定,但其负有依法处理的职责。判决确认社保经办机构暂不核定待遇的行为程序合法,责令其在赵某补充完整医疗费结算凭证后,依法重新核定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行政诉讼法》第72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工伤认定后,因医疗费等关键赔偿要素未确定时,社保经办机构暂不核定待遇的合法性边界,强调了行政履职与事实查证的关联性,对规范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流程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