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物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劳务人员陈某受聘于某物流公司,在该公司位于市郊的仓库从事货物搬运工作。当日14时许,陈某在仓库卸货区搬运重物时,突然感到胸部剧烈疼痛并倒地,现场同事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陈某被紧急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伴多器官功能衰竭。尽管医院全力抢救,陈某因心脏及肾脏等重要器官出现不可逆损伤,于次日不幸离世。经后续调查,陈某与物流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务关系。物流公司以陈某系突发疾病死亡且未在工作岗位当场死亡为由,拒绝认定工伤及支付相应待遇,双方遂引发纠纷。
审理过程
陈某家属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局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认定陈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物流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均获维持。随后,陈某家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针对生前抢救期间的伤残等级,虽死亡但需确定待遇基数),鉴定结论为四级伤残。双方就是赔偿标准协商未果,陈某家属提起民事诉讼,案件经一审、二审程序。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视同工伤情形。鉴于陈某生前经鉴定为四级伤残,其家属有权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待遇。结合当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判决某物流公司向陈某家属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165,000元。该金额落在10万元至20万元区间内,符合法律规定。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人员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认定标准,特别是对于未签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用工关系的情形,强调了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性。同时,通过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定四级伤残待遇,细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司法实践中的计算与适用,对保障弱势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