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劳动者张某受雇于某物流公司承包人赵某,在位于市郊的第三仓库从事货物搬运工作。当日14时许,张某在仓库卸货区作业时,因地面湿滑不慎跌入未设防护措施的蓄水池溺水。经路人发现后紧急送医,诊断为重度缺氧性脑病及肺部感染。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证明,张某因长期在潮湿环境作业导致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加重。张某住院治疗三个月,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张某主张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要求确认工伤并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仲裁委确认张某与某物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赵某为实际承包人。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结论,认定张某为六级伤残。审理中,双方就是否属于工伤及赔偿标准产生争议,法院结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现场监控录像,认定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系因工作原因导致。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鉴于赵某作为承包人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某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酌定某物流公司及赵某赔偿张某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16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承包人用工情形下工伤责任的承担主体,强调了职业病诊断在工伤认定中的证据效力。对于未参保情况下的全额赔偿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提供了实务参考,警示企业需完善作业场所安全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