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物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某物流公司将仓库高空货架安装工程外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孙某。赵某作为孙某招募的工人,在仓库内进行高空作业时,因脚手架不稳从高处坠落。坠落过程中,赵某头部撞击地面,同时吸入仓库内泄漏的挥发性化学品气体,导致急性中毒及颅脑损伤。事故发生后,赵某被紧急送医,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调查,赵某与某物流公司不存在直接劳动关系,但物流公司作为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存在重大过错。赵某家属主张视同工伤或要求民事赔偿。
审理过程
赵某家属先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因无劳动关系被驳回。随后家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物流公司及孙某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确认系高处坠落合并中毒致死。同时,家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针对生前可能存在的伤残等级,虽已死亡,但用于确定赔偿基数),鉴定为一级伤残。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流公司违法分包,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鉴于赵某突发疾病死亡且符合工伤认定中的“视同工伤”部分法理精神(虽程序上未认定,但民事赔偿参照工伤标准),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关于突发疾病死亡的精神,参照工伤标准赔偿。最终判决某物流公司承担80%责任,孙某承担20%责任。某物流公司赔偿赵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75万元,含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衍生费用,总额落在50万元至100万元区间。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工程中发包方对承包方资质的审查义务,以及违法分包情形下的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探讨了无劳动关系下,外包人员因工死亡参照工伤标准赔偿的司法实践,对保护灵活就业人员权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