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陈某诉某物流园区平台公司工伤认定纠纷案

陈某诉某物流园区平台公司工伤认定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外卖骑手陈某在某物流园区配送途中,因园区内临时工违规操作高温蒸汽管道,导致蒸汽泄漏,陈某面部、双臂严重烫伤。陈某随即被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双上肢重度烧伤伴休克,左前臂肌腱断裂,需定期清创植皮。治疗期间,陈某因极度疼痛及身体虚弱,突发急性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系在工伤事故引发的应激状态下突发疾病死亡。某物流园区发包方某平台公司以陈某为灵活就业人员,双方无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认定工伤。陈某家属遂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结合医院病历中烫伤与突发疾病的紧密时间关联,认定陈某视同工伤。平台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行政复议维持原决定后,陈某家属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因果关系产生争议。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死亡原因与工伤事故的关联性进行鉴定,确认突发心梗与工伤事故存在直接诱发关系。同时,因陈某尚未进行最终伤残等级鉴定,医疗费总额处于持续发生状态,具体金额暂无法最终确定,需待治疗终结后结算。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平台公司诉讼请求,维持工伤认定决定。法院认定陈某在工作期间因工作相关事故导致身体受损,进而诱发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情形。鉴于医疗费金额尚未最终确定,判决平台公司先行支付已发生的医疗费、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责令在医疗费结算后另行支付剩余费用。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平台从业人员在物流园区作业时,因第三方侵权导致工伤事故并诱发突发疾病死亡的,应视同工伤。同时确立了医疗费金额未确定时的“先行支付+后续结算”裁判规则,保障了受害人权益,对规范平台用工及工伤认定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